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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验.收 9、1,一般规定。9 1 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1,有关消防审核意见,2,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4、竣工报告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7、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8、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 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9 1 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1,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3.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4,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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