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常政办发、2012 19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 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 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经鉴定通过的软件,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日照标准日,在规定的范围内 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的行为.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是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发改.教育。民政 国土,建设。卫生 房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一 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 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其他情形,按规定需要进行日照间距控制的.从其规定、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一、住宅,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二。宿舍、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 四,医院,休 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五,中小学教室,六.依法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第六条,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1.5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范围为 北起沪蓉高速公路、南至长虹路,西起龙江路。东至青洋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其中戚墅堰老城区范围为、北起沪宁铁路。南至中吴大道,西起丁塘港及京杭大运河。东至常合高速公路,第七条.现状住宅日照标准应从严控制,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现状低层。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建筑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照间距控制。新建住宅每套至少应有1个卧室或起居室,以下简称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有4个或4个以上居住空间的住宅必须保证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第八条.下列建筑应当同时满足相应的日照分析标准和日照间距要求 具体为,一、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同时其日照间距系数按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二,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休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同时其日照间距系数按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九条。日照影响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 省规定、附录五图示1。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二.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省规定、附录五图示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拟建超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范围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第十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具有相应能力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影响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 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对日照影响分析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实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测绘单位提供真实 全面的日照影响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二条.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开展分析,测绘工作 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和测绘报告、对相关数据和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是市规划部门依法对拟建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结论应依法作为批前公示的内容.第十四条、日照影响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未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或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可依法进行规划审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予以论证,全面进行评估。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或者不全面的日照影响分析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测绘结果 或者分析结论。测绘结果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市规划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4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常政办发。2011、5号 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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