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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出开工报告前,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手续完备 资金按时到位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不得在计划外搞其他的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 也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的投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概算投资、设计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认真组织施工。不得有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取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项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两个月内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限要求。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委托给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核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视情节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一.违反第五条规定 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并履行有关手续 不按规定时限履行手续的,可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二,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超出批准计划和批准概算进行项目建设。审计机关可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 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投资处理.对项目建设中违反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超出部分设计费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 违反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取费标准或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并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吉林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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