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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 2008。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 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 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 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第五条、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项目招投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2,投标单位报名,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5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6.开标,评标 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第七条.招标文件内容,1 招标须知,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4。中标通知书 5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6、修建性详细规划 勘察设计条件。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一。商务标书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3 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二 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 环境设计 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 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 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3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 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第九条、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第十条.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 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 不计利息。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 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 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5 内容虚假 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 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6 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十四条 开标后 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 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 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第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六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 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 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2 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第二十一条,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 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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