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 52号。各县,自治县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桂 林 市 人,民,政.府二ΟΟ七年六月八日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 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三。依法制定 实施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 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 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商业,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住宅.办公、生产 经营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排水。桥梁,涵洞 隧道。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 供电,电信.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工程档案、5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 名木 古树 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朔等档案。6.水利。防洪 防灾,抗震,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 市政 公用、房产 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接收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档案.应报市档案局批准 第七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城建档案,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 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工作职责.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九条、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实际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变更修改 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停建 缓建的工程。项目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十条,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使用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第十一条,供水。排水、燃气 电力。通信、人民防空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基础设施的各项普查和补测补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 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受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三条.移交城建档案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材料的内容,深度 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自治区 桂林市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图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签字手续完备。四。档案材料按单位工程 专业组卷,排序按事项 专业顺序排列、档案装具的规格式样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做好登记 整理,鉴定.入库。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 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 凭单位证明可无偿查阅馆藏的地下管线资料和自身业务技术档案、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标记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查档时,不得损坏,涂改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规划、房产,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 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执证上岗、第二十一条,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以及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