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以及,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四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字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 对方程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开工报告编号 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质量监督受理书编号、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事故处理鉴定资料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 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需增报相关结论资料,七,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九条,工程竣工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5日前到本地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单位逐项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项目负责人名章、备案表一式四份,备案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局存档、三、市.县、区、备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文件齐全、备案表符合要求的。备案管理部门经手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备案表上签字收讫.并按规定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名章.四.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 备案管理部门处理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给参加工程各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工验收证明各一份,第十一条、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 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采用虚伪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对未经工程验收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工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产权产籍证书 水。电 供暖、煤气等部门不予供水,电,暖气.煤气、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查中不予登记,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备案提交的摄影.录像,光盘,录音等,应进行试放,确认无误后验收。第二十条,对二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三项条件同时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 仅提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交工技术资料及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管理资料后即可收讫,符合前款条件的小区工程 仍按正常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备案.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刷,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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