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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6.2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 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 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6。2 2,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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