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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 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建设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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