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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八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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