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 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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