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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 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市.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 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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