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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 工商,物价 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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