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粤建科,2014。57号厅机关各处室 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 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第七条,厅各处室 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 以下简称职责内项目.的申请立项 信息收集和使用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提出职责内项目应用需求和建设计划。二,负责开展职责内项目的立项申请。三、协助职责内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更新,四.牵头组织职责内项目建设,并对职责内项目的开发提出意见,五 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筹集职责内项目建设资金、六,参与职责内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第八条。省建设信息中心受委托承担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 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撑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三,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第九条.厅信息化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实行领导负责制.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职责内信息化建设负总责、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十条,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立项申请部门,应当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业务和办理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需求分析。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业务需求书.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厅科技信息处收集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 含科技信息处申请项目.后,应当组织立项申请部门.以及厅计划财务处 省建设信息中心代表召开项目评估论证会 提出论证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二条 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审定.一.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二。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定 按规定需要报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经厅内评估后,科技信息处会同立项申请部门,组织编制申报材料报省有关部门立项、第十三条.通过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科技信息处纳入建设计划、会同立项申请部门、计划财务处。省建设信息中心组成项目开发小组进行建设、并确定项目牵头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由直属单位牵头.厅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其所涉业务仅限于一个处室的.由负责该业务的处室牵头.其业务涉及二个或以上处室的、由负责主要业务的处室牵头.无法明确主要业务处室的,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厅领导明确牵头处室 第四章、项目采购第十四条、项目采购包括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立项审定的内容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购方案,由项目开发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小组根据采购评审报告提出拟定中标单位建议,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或直接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从事项目开发建设服务、经审定的项目采购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调整后的采购方案应当重新申报审定 第十六条.确定信息化项目采购中标单位后,由项目牵头部门与项目采购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由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签章。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方案,建设规模,设备选型等原因出现重大变化需要增加资金.且动用项目预备费仍无法解决的 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调整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调整资金申请按下列情形审定,一。调整后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 或调整后总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但变更资金不超出项目采购成交金额10。的项目.由厅科技信息处会厅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二,调整后总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资金超出项目采购成交金额10,的项目,由厅科技信息处会厅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经分管信息化工作和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 需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调整资金的项目 由项目牵头部门牵头申报,第十九条.厅科技信息处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开发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检查、了解项目开发情况 及时解决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厅科技信息处报告 厅科技信息处应组织项目开发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厅信息化项目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牵头部门在项目完工后.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项目建设档案,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由厅科技信息处组织项目开发小组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逾期无法完成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七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三条.厅信息化项目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厅直属单位所有,牵头部门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权属、源代码程序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厅直属单位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软件开发单位提交的源代码程序应附带详细。规范的代码说明文档。接口文档和数据库文档、购买商业软件。设备系统 应尽量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设备系统的集成调用接口,第二十四条 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成果报厅科技信息处 成果材料内容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系统接口.知识产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的源代码程序等。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鼓励项目牵头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科技奖励和专利 第二十六条、厅信息化项目档案形成后由科技信息处归集。交厅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项目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 3号 执行 第二十七条、厅计划财务处 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八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后、用于全省业务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并在厅指定的网络环境、运行平台上运行 应用范围仅限于厅各处室 直属单位内部的系统,本部门具备运维能力及运维条件的。可由本部门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安全检查 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运行、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