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资纳入该项目总投资。本规定实施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活动 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自然环境特点.体现出不同的主题,突出风格、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第十四条.纳入并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费用由财政列支,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经济效益归建设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