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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确定、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经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二,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三、其他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建设审批,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必备内容.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要求的备案意见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必备依据。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各自与之相关的最终责任.第二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二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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