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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 定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在工程设计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抗震设防要求,第七条,市,县 区负责项目审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一。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的。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抗震设防要求的。第八条 规划、土地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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