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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城市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的批准 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附件应当包括标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建设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等,第二十三条,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固定的地点或网站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年.建设单位应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公告牌等形式在项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至工程竣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可以变更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方案设计,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 方可委托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单位及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质量监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建设用地相邻地界无建筑物 道路等参照物,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困难时,建设单位可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放线.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向原发证的城市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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