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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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