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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 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 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 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 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 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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