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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 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 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 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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