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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 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 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 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 亦可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 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 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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