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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二 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 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五 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六 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 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 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 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 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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