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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1995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及时排除污废水、防止内涝和水污染,保护城市环境、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保护。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的接纳。输送,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及附件,泵站,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沟渠,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泡。污废水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其相关设施。第四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的方针 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有偿使用和污废水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排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引进,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规划.环保,土地。房产 卫生,工商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建设规划.并将城市排水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十条。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废水的、其工程总概算中应当包括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第十二条、新区开发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建设规划和有关污废水控制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十五条。排水出户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当事先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签订协议、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建设规划要求,起公共排水作用的,应当允许城市公共排水雨水井或者附近的居民用户排水设施接入使用、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 单位自筹,受益者集资和利用各种贷款等多种方式筹措,第三章,设施管护、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护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 由产权单位负责。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自费安装者负责。四.封闭式集贸市场,摊区内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和管理,保证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第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三 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泡边缘以外十米,四,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五,马家沟城市排水渠道有堤段自堤脚起背水面六十米 无堤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五十米,六,何家沟 信义沟城市排水渠道两岸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三十米,第二十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前 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禁止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爆破 挖坑取土、滥垦滥种。截流取水,打桩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明火作业或者堆放物料.杂物等 四。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敷设线杆,五、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六.擅自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七,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八、破坏.盗窃 收购城市排水设施.九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经批准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占压物或者施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占压者或者施工者应当承担责任 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 由占压者承担责任,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故障抢修需要拆除占压物的.占压者应当立即拆除.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占挖道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 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公告沿线用户暂停排水时间。沿线用户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暂停排水,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作业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工程废水的,排放单位应当将泥砂,杂物等进行沉淀,方可排放,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不畅的。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的要求负责疏通,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排水渠道的清障清淤,加强治理和管理,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和设施完好、单位和公民应当按规定参加治理排水渠道的义务劳动.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电力、通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九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和控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的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对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第三十二条,污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应急措施,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的要求进行排放。第三十三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排放水量按照实测数据计算。对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照核定量计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处以委托单位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 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排水工程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废水预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补建、逾期不补建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污废水预处理设施 费用由其承担,四,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建设单位城市排水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五、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未交付竣工资料的。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不予工程验收、六 未事先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擅自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接头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接头费二倍至五倍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管护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故障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八,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或者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要求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九.堵塞 掩埋城市排水设施的 责令立即清除 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十 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个人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处以单位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十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责令停止排放.并处以个人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处以单位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十二,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爆破 明火作业 截流取水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十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十四,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打桩,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杂物。在城市排水管网垂直地面上植树。埋设线杆以及占压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十五。擅自拆卸 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十六,穿越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敷设工程管线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十七 未按照暂停排水公告要求停止排水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十八,干扰,阻挠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控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未经沉淀排放工程废水的 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二、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破坏,盗窃 收购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县、市.的城镇排水,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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