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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第四章、工程承包,第五章.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六章.合同与造价、第七章,建筑质量.第八章 施工安全 第九章、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 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五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第六条。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七条 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进行备案 第八条 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 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岗前技术培训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变造 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章.工程发包,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工程规模,四、投资总额.五.当年投资额、六 资金来源,七。银行资信证明,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十。发包方式。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应当招标,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其他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四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第十五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 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四 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 州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 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招标文件中误导投标人。二、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三。招标人明招暗定,假招标,四,泄露标底.五 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为中标条件,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第二十三条,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 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工程内容相适应。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第二十六条.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工程承包。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 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三,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三 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第三十三条,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 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第三十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三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 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 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第四十三条。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二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合同与造价。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 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合同不得附加违法或不合理条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十九条、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 第五十条、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并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 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第七章 建筑质量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抽检制度 抽检不得收取费用、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 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 承担审查责任.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备案、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第六十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一,未经抗震设防的。二、已经抗震设防 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四 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 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八章、施工安全。第六十三条,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第六十五条、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额度自行提取。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第六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划分区域 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应当有隔离设施。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由施工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六十八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九章,建筑材料与建筑节能,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利废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材产品目录公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不定期发布新型建筑材料产品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产品目录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第七十三条,在建设工程中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七十四条.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第七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十六条,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 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五年内不予注册,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包前未备案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其他手续、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决定中标无效。一,在评标过程中另外补充评标标准 方法和中标条件的 二 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的。三.招标人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二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 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设计并造成违反规划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 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 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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