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三 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 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十七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标书,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支出、二 工程排污支出.三.养老保险支出。四、失业保险支出.五,医疗保险支出、六.住房公积金,七 生育保险支出 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支出,九,工伤保险支出,十,税金,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人 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以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一,承包范围 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四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 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 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方式及时间。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十,工期调整的要求,十一,与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施工中工程价款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发包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 决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调整。第二十二条,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第二十三条,预付工程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签定合同价的10.不高于签定合同价的30。二。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预付工程款,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约定实体性消耗、非实体性消耗的预付工程款比例,第二十四条、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确定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按不低于工程价款80 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二.经承包人同意并签订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双方未能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 按原合同执行.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发包方从违约之日起到支付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商业担保贷款同期利率双倍支付利息。第二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承包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并递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二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三。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依据和详细的计算书,送发包人重新核对.发包人重新核对后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四。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15日内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第二十七条.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一,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下的2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二.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三、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4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四 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第二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