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工程计价定额 费用定额 工期定额 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三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 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第十条,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