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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热收费第二十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 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第二十一条,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第二十二条,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 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 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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