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 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六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 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 擅自排水放热,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九条。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 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