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 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 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 给排水,供热 供电 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 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 路、园相协调,八 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 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 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 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 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 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五 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 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 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