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供热 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 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 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 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 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 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 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 文教区 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 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