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 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 严格控制功能分区 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 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 各项 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 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 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 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四 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 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 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 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 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 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