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 并有计划 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 合理安排城市道路 交通 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 园相协调 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 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 标高.支路走向 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 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 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 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五,城市主要工业区 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 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