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 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 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 标高 支路走向 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 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 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 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