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 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 交通。煤气 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 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 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 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 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 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 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 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