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 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 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 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 标高、支路走向 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 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 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 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 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 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