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 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 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 应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 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 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 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 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 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 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 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二条。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 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 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 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 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