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 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