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 出借 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