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 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