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伪造 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