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伪造、涂改,转让 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