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 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