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抵押管理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在不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次抵押、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应当经其他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和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抵押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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