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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抵押管理第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 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房地产.抵押人 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在不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次抵押、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 应当经其他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和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第三十三条.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抵押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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