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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抵押管理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抵押房地产 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在不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次抵押,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应当经其他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和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权属预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抵押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抵押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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