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 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 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 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 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