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 悬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实施的招标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1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初审上报。三 负责本行政地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1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四 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招标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 是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机构,受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并由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同时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书面委托代理合同须报招标办备案.第七条,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双方的责权利范围,并由委托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代理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一.拟定招标方案,二,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协助招标入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 编制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六,组织工程开标 评标和定标。七,草拟工程合同。八.其它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第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入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出具办理有关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除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并向招标办书面声明外 应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章.但中标通知书仍须加盖招标人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都可存档保留.但对保留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在受招标人委托组织评标时。一般应当从乌鲁木齐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必须遵守,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证执业客观公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泄露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三,与第三人串通 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市招标办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随机抽查和定期组织复查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办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抽查所需要的材料9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标办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外省或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必须向乌鲁木齐建设委员会审报有关材料,并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后 方可代理招标,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歇业,白发证部门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发布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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