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不得改造.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二.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改造,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四,其他符合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资金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开工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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