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不得改造。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二,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改造,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四,其他符合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资金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开工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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