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五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利用桥梁进行牵引。起重,吊装等作业、八、在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挖沙,取土。爆破等.九,加工,维修,冲洗车辆等各种作业 十.排放垃圾.残土或其它残渣废液腐蚀物.十一。损坏,侵占井盖。井箅等附属设施。十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 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第三十一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动 损坏道路设施.二 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租占用面积 三,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扩大占用范围。四,占用期满。须对所占道路进行清理.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终止占道手续。五.需要改变占用位置,面积或者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顶进施工 的.应于每年二月末前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施工方案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审批范围、期限施工.并及时进行工程验交,二.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挡.三.地下顶进。掏洞作业不得超挖土方。四。不得损坏其它道路设施。五,横断挖掘和路口挖掘,必须遵守夜间施工,分段施工 连续施工的规则,六,施工中必须保护好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不得擅自移动、七。及时清运残土.杂物、八 工程需要延期或超挖面积的,应提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十六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挖掘道路施工。因特殊情况需挖掘施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规定标准二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道路原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 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由申请的单位承担设施改造和补偿费用。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