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日照控制第十三条,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二、旧城区 长沙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 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三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第十四条.日照分析主.客体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 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以下简称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1、0倍,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0.6倍、建筑间距II。III类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1。2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0,8倍间距值。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2,在上述范围内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4 对用地红线外北向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一般以对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阴影遮挡的现状高层建筑 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高层建筑均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多层、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2,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主体建筑仅分析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3、屋面以上的女儿墙。电梯井 楼梯间.水箱。小于41度的坡屋顶,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做日照分析 一,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二 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 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三,违法建设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 经行政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四。拟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报规划调整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和报建图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复核,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应尽量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 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 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转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第十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 元,平方米,小于30分钟30.60分钟61,90分钟91.120分钟I类区8,10.12,14,II类区6。8,10、1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日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