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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正、1995年11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 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 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 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 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蓖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 河道,河堤,河坝 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 城市桥梁、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第四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维护范围 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认真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地下 地面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一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进出口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市规划局在作出决定或审批之前,应征求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的意见。并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堆物作业,建筑施工.搭建亭棚,设置设施和停车场,点、等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不能超期.超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占道许可证后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市场 已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应有计划地限期改造或拆除。在规划中已不作为城市道路使用的现状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却因规划建设需要将现状道路改作他用的,须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局会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赔偿,后占用的原则,赔偿不低于远路标准的费用 赔偿费用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用于城市道路建设.第十四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终止占用的决定.占用者必须执行。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 建设单位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挖掘 不得超期.超挖。工程竣工后,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缴销挖掘许可证后退还保证金、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应在挖掘的同时报告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并在七日内补办手续 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修复道路,第十七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挖掘费按标准加收二至十倍。第十八条 凡因工程建设占道,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明示占道许可证。挖掘许可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施工、第十九条 各种履带车及其它超限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事先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安全保护措施并缴纳道路修复保证金后 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车辆通行后 道路确未损坏,在一月以内 必须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桥涵管理.保证桥涵安全.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桥涵时。其总重量超过桥涵负荷量的.须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 按市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依附桥涵架设管线和修建设施。第二十三条,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桥涵上停车和试刹车。二,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三,未经批准在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顶进等作业,四.其它损害。侵占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排水单位应当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保持其完好畅通。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需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它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须持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成片建设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应设置沉淀池.栏污栅及清淤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证书的市政工程施工队伍承担,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排水单位以建设的雨水。污水合流管。沟 必须逐步改造,新建、改建专用排水设施必须按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修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或单位新建排水设施须接入其他单位的排水设施时,产权单位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不得拒绝、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抢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排水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其他各种管线.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堵塞排水设施、第二十九条、排放超标污水腐蚀排水设施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堵塞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条。排水单位应指定人员、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测定.按规定指标汇集水质 水量资料.向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防洪设施的整治和管理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防洪安全.第三十二条 河道堤顶的保护区宽度为,一,南河.府河十六米,二,沙河 干河十二米.三,排洪河十米、四 西郊河.饮马河五米.五,绳溪河及其它排洪道三米,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挖掘河堤,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掏捞砂石,取土.堆物作业和占用、覆盖河道,不准向河道 排洪道等防洪设施倾倒垃圾,废物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三十四条。城市防洪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拆毁和改变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现状河道,河堤的、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将河道 河堤按规划建成,保证行洪断面及河道堤顶的保护区宽度、第六章。城南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照度。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工程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纳入正常管理,第三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损坏 因过失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第三十七条,对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树木。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园林部门处理、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水泥砂浆或以重物撞损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二。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三、将垃圾及其它废物倾倒在河道 排洪道内或排水设施内的,四 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防护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改变使用性质的。三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超限车辆的,五、未经批准在桥涵上行驶的车辆超过桥涵负荷限制的.六、未经批准依附桥涵架设各种管线或修建设施的,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接用电源 安装其它设施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占用。拆除。移动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它排水设施接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及将污水,雨水管道混接的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掏涝砂石,取土.堆物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经批准占用。拆毁防洪设施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道路进出口的,三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的.四,未经批准拆除 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超期。超占,超挖城市道路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实际占用挖掘或超期,超占、超挖的时间和面积处以城市道路维修费二至十倍的罚款、占用,挖掘河堤通道的按上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河道。河堤通道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罚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又拒不接受处罚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扣押没收物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吊销占道、挖掘 许可证,扣押没收物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吊销占道.挖掘。许可证,应当给当事人出具凭证或清单。第四十六条.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并如数上缴财政、扣押没收物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按成都市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外,有权要求追赔损失、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侮辱。殴打,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因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 造成个人和单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赔偿 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 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解释。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由成都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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