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违法建筑 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认定温州市区的建筑物 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一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三。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已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三。因违法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五。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六,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本标准第三条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 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段无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有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收集其他证据确定其建设时限.第六条,本标准所称的旧城区是指1988年版 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见附图。第七条、本标准于2014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