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二,转让 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三 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的、四.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六.经营期满未按照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 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转让股权或者财产而出现不符合许可资格条件的。二、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四,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五 擅自停业 歇业的,第三十九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