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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二 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 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 改造 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 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 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 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 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 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 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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