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 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 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 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 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 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 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 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