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 依法获取收益 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 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 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 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 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 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 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 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 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 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 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