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获取收益.三 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 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 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 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 补偿 一 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 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 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 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 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 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 设备 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 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 设备 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 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 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