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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 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 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 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 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 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 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 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 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 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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