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 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收费 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 维护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 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 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 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 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 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 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 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