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 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 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 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 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 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 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 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 服务的数量、质量 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 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 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 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 出租 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 设备 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 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