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 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补偿,六 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 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 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 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 并向社会公示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三 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 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 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 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 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 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 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 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