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 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六 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 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 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 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 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 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 设备 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 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 歇业,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