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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 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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