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 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 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布。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转包,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费 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