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玄武湖公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玄武湖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或者在玄武湖擅自捕鱼.采摘植物的 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审核挖掘,占用道路 绿地、或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指定的区域,地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辆擅自进入玄武湖公园的、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的,在玄武湖水域内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的。在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的 分别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玄武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