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41号。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行为 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形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 施工,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四条。节能改造应当在保证公共建筑室内热舒适,城市照明功能的基础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五条,公共机构在实施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时,一般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第六条 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 项目业主 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谈判和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节能改造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 合同应明确项目节能改造的总造价.节能量,保证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改造设计 施工的资质要求、标准依据和节能措施、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参照。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资格条件、国家或我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由企业申请、所在地公共建筑或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过我厅审核予以优先推荐从事节能服务。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融资能力强.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三、相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公共建筑相关专业指建筑.智能化、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城市照明相关专业指照明.建筑电气,市政工程等专业,四。近3年累计完成合同能源节能改造项目不少于3个。或累计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第十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设计。改造施工。应具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第十一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等节能标准要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等标准规定要求.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城市照明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前宜提供下列资料.一。原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二。历年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三.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运行记录.日常维护报表,城市照明还需提供亮灯维持值.四。近1、2年的能源消费账单.第十三条,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 节能诊断后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检测结果、节能诊断和节能分析 改造方案等内容,对于综合诊断项目 应在完成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再编写项目节能诊断报告,第十四条.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诊断报告,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设计,必要时 对设计文件组织论证.第十五条,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现有规定、标准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必要时 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估,第十六条,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国家和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第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第十八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其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的扶持政策按闽政办。2011 14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