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以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大气,水,海洋,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生态环境功能类型划分功能区、明确适用的控制项目指标和控制要求 并采取措施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应当确保核与辐射的公众暴露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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