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为保护生态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特征 以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大气 水 海洋、声环境质量标准 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生态环境功能类型划分功能区,明确适用的控制项目指标和控制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应当确保核与辐射的公众暴露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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