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2,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为加强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省厅制定了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已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第三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编制导则,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压价,恶意竞争,第五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含已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闽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第六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之日起10日内 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 承担其它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其它规划包括 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专项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两个以上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共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附表.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一,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二。任意压价,恶意竞争.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违规、被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城乡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第十一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闽违法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 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度所辖市。县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情况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