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2004年1月19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4 1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省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如实填报 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是否一致 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 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 见附表3、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由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上填报.没有委托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下同。第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 的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生后15天内,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 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4 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三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七,死亡。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5.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一 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一致、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一致、3。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重点检查、1 建设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工程项目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理由是否充足.三。填写。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6.发现有下列行为的 应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1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3,投标文件没有载明分包而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转包、违法分包的。4,项目经理承担超过一项的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的工程项目任务的,5,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的,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后5天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 见附表7、第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三,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六。建设、监理 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七、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附件 1.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2.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3。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 4,建设项目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 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6,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7,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