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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通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四 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当在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下进行.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 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当等于中标价,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300元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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