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 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通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第三十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 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一条。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 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当在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下进行、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 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价应当等于中标价,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 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300元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 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