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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 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 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通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第三十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一条.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 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 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 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 择优确定,评标 决标应当在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下进行,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当等于中标价,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300元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结束后 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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