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 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 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三,单位章程。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第十一条,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 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审批期限、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三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第十七条 注册限制,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已注册的 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