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三、单位章程.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第十一条 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 经市建委批准 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 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 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第十七条。注册限制、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 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 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 未逾3年的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