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 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 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第十条 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三、单位章程,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第十一条.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 核定正式资质等级、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 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审批期限.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 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第十七条、注册限制。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 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四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 未逾3年的、六 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