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 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 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三,单位章程,四 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第十一条。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 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 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管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第十七条。注册限制,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