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四。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干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决定的.三,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 四。不按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五、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以权谋私的.三,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必要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