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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 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 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适当性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二十九条。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条。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 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三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三 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 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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