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3号。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庆伟,2013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 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 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 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 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并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 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 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 方便残疾人识别,八,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 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 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置字幕报站.语音报站装置.第十五条、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自然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确需改建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建设相关无障碍设施.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主办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相关人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按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标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措施,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完善其无障碍服务功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 呼救提供便利条件.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文字呼叫功能 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第二十七条。组织各类选举的部门应当为参加选举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根据残疾人的意愿选派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