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 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 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