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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 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 05.05,生效时间、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 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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