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 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 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 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