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 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 05.05,生效时间 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 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 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 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