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 05。生效时间、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严肃执法 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