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 第14号、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 06.01,有效性 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 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 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 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 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