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 05,05。生效时间,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 馆 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 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 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 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