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 05.生效时间 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 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 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