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 1。17修订.发布时间 1989。05。05.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 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 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