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 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 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 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