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 第14号.1994,1 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 1989,06 01。有效性 有效,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含1000平方米 的饭庄.二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 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