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 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 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 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 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 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 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 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