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 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 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 馆 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