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 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 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