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 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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