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 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 06,01 有效性、有效,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 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 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