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含1000平方米 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 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