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 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 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