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 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 生效时间。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 外国人公寓、办公楼 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