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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 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06.01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 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 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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