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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开工建设,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 六十八、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对监理企业处以5000元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监理人员配备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不力的。对监理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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