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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下列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一、国家 自治区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 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四,利用外资贷款 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第十六条。勘察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一 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十七条、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签订施工合同,二 确定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 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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