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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 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 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 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七 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 八 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 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 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 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九 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 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 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 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 材料和产品。第八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员报告 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第九条,各级地方工会。建筑行业工会和企业职工对施工安全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第十条.对在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 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第十二条,在建筑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由于防护不当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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